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1813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行,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李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