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15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光州东路永秀超市,经营场所:莱州市光州东路路北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6F。
经营者:陈增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光州东路永秀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州市光州东路永秀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州市光州东路永秀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