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5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高新区好便利100生活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信臣路。
经营者:冯文周。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高新区好便利100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