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3045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商业登记证号码:32197201-000-11-18-9。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海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兴宇村(原平山村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WU036。
法定代表人:张军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海蒂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