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10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信合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涟滨西街79号。
法定代表人:刘旺志。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信合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易伟军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曾永萍代理书记员 刘卉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