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411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组织机构代码617404697。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市欧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常庆路56号。
组织机构代码054220447。
法定代表人:张均欢。
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欧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17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市欧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市欧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嘉兴市欧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兴市欧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市欧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经营地对被执行人嘉兴市欧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5月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市欧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市欧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嘉兴市欧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法定代表人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4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