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来,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被告:澧县蓝天手机城指定专营店,住所地。
经营者:伍柳。
被告:伍柳,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蓝天手机城指定专营店、伍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戴 静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李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