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106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爱比丽土特产专营店,经营地江苏省宝应县叶挺东路工业公司综合楼120号。
经营者:沈红建。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宝应县爱比丽土特产专营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