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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武义县廷俊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初34号
案件名称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武义县廷俊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武义县廷俊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34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廷俊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北岭雅苑1幢1单元103室。

经营者:罗廷俊,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县廷俊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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