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4966号 原告:东阳市好兄弟针织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高技工业园区。
投资人:朱智彬,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重,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彩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楼西塘村5幢3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慷君,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涛,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好兄弟针织厂诉被告义乌市彩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阳市好兄弟针织厂于2020年5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好兄弟针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已减半),由原告东阳市好兄弟针织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