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7执27号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希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希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7执27号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希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希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