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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郏县会花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21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郏县会花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郏县会花百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4知民初21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郏县会花百货,经营场所:河南省郏县薛店镇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5MA45F6R33X。

经营者:王会花,女,汉族,1979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明,男,汉族,1993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末末迪资公司)诉被告郏县会花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末末迪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被告郏县会花百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末末迪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郏县会花百货立即停止侵害末末迪资公司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郏县会花百货赔偿末末迪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郏县会花百货承担。

事实和理由:末末迪资公司是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

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

手机带;

智能手机;

移动电话;

穿戴式行动追踪器;

智能手机用套;

智能手机用壳;

光通讯设备;

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

有效期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

末末迪资公司发现郏县会花百货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平台网站上开设有网店且存在销售使用末末迪资公司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的“手机支架”商品。

郏县会花百货未经商标权人即末末迪资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店铺产品销售页面突出使用“MULTIBAND”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郏县会花百货未经许可,使用了与20554037号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末末迪资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对末末迪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侵害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郏县会花百货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的侵权行为,给末末迪资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郏县会花百货辩称:1.该商品图片是1688一家代发网站给的,1688是一个销售网站搞批发的,经营者王会花在里面找货源,看到有图片宣传有手机支架,经过网站允许采集该商品,然后把图片放到商店中,其不知道该图片的商标已由末末迪资公司注册,没有故意侵权。

对商标注册证是否系末末迪资公司所有存在异议,对末末迪资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2.因为亏损经营,所以很短时间就关闭了网店,使用该图片的商品一件也没有销售,根本没有给末末迪资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末末迪资公司是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

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

手机带;

智能手机;

移动电话;

穿戴式行动追踪器;

智能手机用套;

智能手机用壳;

光通讯设备;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有效期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

末末迪资公司对其商标及商品进行了广泛宣传。

末末迪资公司发现郏县会花百货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m)平台网站上开设有网店且存在销售使用末末迪资公司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的“手机支架”商品。

通过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时间戳认证系统对郏县会花百货销售侵权商品网页进行证据保全,末末迪资公司为此支付时间戳服务费200元。

郏县会花百货网页截图显示销售库存为1554件。

郏县会花百货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会花,注册成立日期2018年7月4日,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零售,目前登记状态为正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商标注册证、商标宣传使用许可合同、涉案商标宣传彩页、展会合同、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网页截图及光盘、发票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末末迪资公司是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郏县会花百货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涉案“MULTIBAND”手机支架与末末迪资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的手机支架为同一种商品,该商标的使用未得到末末迪资公司的许可,故该涉案“MULTIBAND”手机支架系侵犯末末迪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郏县会花百货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末末迪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郏县会花百货未提供证据证实其销售行为符合上述法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末末迪资公司主张郏县会花百货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而且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末末迪资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郏县会花百货的侵权情节、注册成立日期、末末迪资公司的注册商标声誉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郏县会花百货赔偿末末迪资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7000元。

末末迪资公司要求支付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的赔偿请求过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郏县会花百货立即停止侵害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郏县会花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7000元;

三、驳回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郏县会花百货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0元,郏县会花百货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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