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762号 原告:王宏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拥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兴明。
被告:郭清 被告:杨兴明 原告王宏如与被告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清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宏如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宏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宏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