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14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东莱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黄城西大街西怡园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48。
经营者:孙建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东莱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东莱宝岛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东莱宝岛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