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43号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16894057P。
法定代理人:伍奕。
委托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楼区腾达家电批发部,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商场北底层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NELPY69。
经营者:肖谦和。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腾达家电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