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386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维佳,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城关宜宜便利店,经营地:固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NKEXW01。
经营者:马思雨,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店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固镇县城关宜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