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刑终23号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鄂州市神子润滑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6546925XE,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古楼街道办事处综合楼底层自西向东第二、三间,法定代表人余政。
诉讼代表人张言,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神子润滑油有限公司职工。
辩护人郭慧,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政,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高中文化,鄂州市神子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户籍地景德镇市,住鄂州市。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丽燕,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郭强,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汉族,初中肄业,鄂州市神子润滑油有限公司股东。
户籍地黄冈市英山县,住鄂州市。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鄂州市神子润滑油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余政、郭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鄂0704刑初3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鄂州市神子润滑油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余政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余政、原审被告人郭强,听取检察机关及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刑初3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