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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杨梅烟酒店、葛洪卫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执617号之二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杨梅烟酒店、葛洪卫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区杨梅烟酒店;葛洪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6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杨梅烟酒店,经营地:蚌埠市蚌山区天桥商场一层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XX。

被执行人:葛洪卫,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杨梅烟酒店、葛洪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葛洪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洪卫在中国银行18×××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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