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1786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理亮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坝头东路113、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AF5910P。
经营者:胡理亮,该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柯,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理亮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