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905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C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慧敏,女,199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被告:泉州市诚品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凤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慧敏、泉州市诚品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