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71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台安县高建文具饰品店经营者,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