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97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凡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魏来。
被告:魏来,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凡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魏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旭光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兆良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