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18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渊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投资人:舒志渊。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渊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阿渊食品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海阿渊食品经营部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