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89号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翠,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