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9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保罗腾飞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CT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增民。
被告:范利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保罗腾飞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范利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