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30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获嘉县振兴路何伟五金店。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振兴路锦绣小区东门对过21号。
经营者:和小伟。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获嘉县振兴路何伟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获嘉县振兴路何伟五金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