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2761号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A座一楼40-41、51-52-53号。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伟群,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顺楠,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泰公司)与被告卢伟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昆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卢伟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顺楠,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卢伟群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删除侵权链接;
2.判令被告卢伟群、淘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
3.判令被告卢伟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昆泰公司自愿撤回第1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境区内“金啦哩”椰子片唯一的出品方,依法享有“金啦哩KINNAREE”(商标证注册号第100326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出品的“金啦哩KINNAREE”椰子片以优良品质深得消费者的认可及喜爱,经多年努力的推广经营,己成为椰子片行业中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拥有广泛的消费群体。
2018年11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卢伟群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椰子片,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淘宝网系被告淘宝公司开办。
原告认为,被告卢伟群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原告的市场价格,严重的冲击原告的市场销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假冒产品也给消费者人身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及无法估量的伤害。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的开办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原告在2019年4月19在淘宝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投诉,但是平台判定投诉不成立,故淘宝公司应就2019年4月19日至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删除期间内的扩大损失同被告卢伟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卢伟群答辩称,第一,被告卢伟群不知道涉案商品系侵权产品,涉案权利商标并非知名商标、昆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为积累该商标的知名度而进行的宣传、投资等事实,且涉案侵权椰子片产品系被告卢伟群于2018年从广州市越秀区一个交易市场采购,当时推销员承诺该商品系正品,但因时间久远,卢伟群提供不出购买单据且该线下店铺也已经关店,因此无法举证。
卢伟群销售涉案侵权椰子片时间短,且昆泰公司在发现卢伟群存在侵权行为时也未及时告知其停止侵权。
第二,即便法院认定存在侵权行为,昆泰公司主张赔偿的金额过高。
首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时间短、销量低,给原告权利商标造成的影响极小,其次,原告在2018年8月份就知晓被告卢伟群存在涉案侵权行为却未及时告知,其于2020年3月方提起诉讼,存在有意扩大侵权损失之虞。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已经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进行审核,同时淘宝公司在《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权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其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义务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相匹配。
目前,淘宝网上有近10亿余件商品,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要求淘宝公司对网络环境中数量如此巨大且不断变动的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从客观上和技术上均不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我国立法也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无“事前审查义务”,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置了避风港原则,以此为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淘宝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本案中,原告诉前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投诉维权,投诉不成立。
庭前,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同时补充说明:原告通过购买鉴定的方式在平台进行投诉,案涉订单形成于2018年11月份,昆泰公司在2019年4月份进行投诉,受理投诉的淘宝客服查询不到鉴定商品的物流信息,无法确定原告已签收,并通过站内信要求原告补强投诉材料,但原告没有提供,因此投诉不成立。
综上,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昆泰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被告卢伟群到庭未举证,本院组织到庭双方进行质证。
对原告昆泰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被告卢伟群、淘宝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原告昆泰公司、被告卢伟群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7日,昆泰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0032684号“金啦哩KINNAREE”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29类,包括肉干、鱼制食品、果肉、干蔬菜等,有效期至2022年12月6日。
2018年11月23日,昆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袁铭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袁铭在会员名为“卢伟群55”的淘宝店铺“聚高良品”内购买商品名称为“金啦哩香脆椰子片40g*10泰国进口浓香新鲜烤椰片休闲零食品”的商品一份,付款33.8元,形成编号为273292354811624671的订单。
商品销售页面显示淘宝价33.8元,累计评论32条,交易成功19件,已售出25件,宝贝详情处显示“产品名称:KINNAREE/金啦哩香脆……、品牌:KINNAREE/金啦哩”等。
11月29日,袁铭同公证员、公证人员一同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韵达快运妈妈驿站营业部签收运单号为3386802665827的申通快递包裹一件并带回至公证处,在公证处查看外观及拆封查看内装物品,后封装后交由袁铭保管。
当日,袁铭登陆查验上述订单详情,显示物流公司:申通快递,运单号:3386802665827并对该订单确认收货及付款。
该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于2018年12月6日出具(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24698号公证书。
2019年4月23日,昆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袁铭再次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袁铭在会员名为“卢伟群55”的淘宝店铺“聚高良品”内购买商品名称为“金啦哩香脆椰子片40g*10泰国进口浓香新鲜烤椰片休闲零食品”的商品一份,付款31元,形成编号为420410211618624671的订单。
商品销售页面显示淘宝价31元,累计评论11条,交易成功25件,已售出28件,宝贝详情处显示“产品名称:KINNAREE/金啦哩香脆……、品牌:KINNAREE/金啦哩”等。
4月26日,袁铭同公证员、公证人员一同在南昌市青云谱区204处菜鸟驿站营业部签收运单号为3898901733034的韵达快递包裹一件并带回至公证处,在公证处查看外观及拆封查看内装物品,后封装后交由袁铭保管。
当日,袁铭登陆查验上述订单详情,显示物流公司:韵达快递,运单号:3898901733034并对该订单确认收货及付款。
该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于2019年5月7日出具(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7387号公证书。
当庭对24698号公证书所附实物进行查看,外观粘贴有申通快递详情单,单号为3386802665827,内有“金啦哩KINNAREE”香脆椰子片10袋、外包装正面及背面多处带有“金啦哩KINNAREE”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3-23。
当庭对7387号公证书所附实物进行查看,外观粘贴有韵达快递详情单,单号为3898901733034,内有“金啦哩KINNAREE”香脆椰子片10袋、外包装正面及背面多处带有“金啦哩KINNAREE”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11-3。
昆泰公司确认该些商品均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庭审中,卢伟群确认淘宝会员名“卢伟群55”开设的淘宝店铺“聚高良品”由其注册经营;
卢伟群自认涉案商品链接于2018年7月上架销售,淘宝公司确认该商品链接于2019年9月1日由卢伟群自行删除。
淘宝公司申明“已售出XX件”是指近30日内拍下并付款的交易成功的商品件数。
另查明,2019年4月19日,昆泰公司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就卢伟群涉案淘宝店铺内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链接发起商标侵权投诉,投诉记录显示购买鉴定单号:273292354811624671,举证证明包括鉴定报告、涉案订单详情物流信息截图(未截取到昆泰公司实际签收的信息条)、涉案订单详情页面。
平台以“根据贵方提供的购买鉴定订单编号、核实无物流及签收信息,且贵方提供的签收信息我方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烦请贵方补充与卖方关于物流及签收的旺旺聊天记录(旺旺举证号)或其他侵权举证证明,谢谢”判定投诉不成立。
庭审中,昆泰公司、淘宝公司均确认昆泰公司未就上述投诉继续补强提交侵权证据。
另认定,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经营。
在淘宝公司网站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户不得销售或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再认定,昆泰公司为维权购买实物、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及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昆泰公司系第10032684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法律状态稳定,昆泰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昆泰公司主张卢伟群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名称及展示页面中使用侵权标识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椰子片外包装正反两面多处印制的“金啦哩KINNAREE”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标识与昆泰公司权利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该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包括果肉,故商品类别相同,因此,涉案椰子片商品系侵犯昆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卢伟群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昆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涉案椰子片为侵权商品,卢伟群未经授权在该商品销售页面多处使用“金啦哩”、“KINNAREE/金啦哩”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
昆泰公司以淘宝公司判定其2019年4月19日发起的投诉不成立为由,要求淘宝公司就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的扩大损失同卢伟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是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快速通道,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挥平台自治、维护互联网电子商务良好生态的有力创举和自觉担当。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应包括能够准确定位涉嫌侵权产品的信息或网址、权属证据和侵权成立的证据。
本案中,昆泰公司以购买鉴定为假货发起涉案投诉,举证材料包括鉴定报告、订单详情页及详情页面截取的物流信息,但该物流截图并未截取到昆泰公司实际签收的信息条,因平台无权查看涉案订单详情页面,同时投诉所涉订单形成于2018年11月,距离投诉时过久,故无法在物流查询系统查询前述物流信息。
平台以投诉材料无物流和签收信息故无法核实投诉材料的真实性为由判定投诉不成立,同时通知昆泰公司补强提交物流信息或其他侵权证据,但昆泰公司并未及时补正。
据此,淘宝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昆泰公司的前述指控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淘宝公司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淘宝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卢伟群未经授权擅自在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使用侵权标识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昆泰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依现有证据,昆泰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卢伟群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昆泰公司亦未主张并举证适用商标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且昆泰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昆泰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庭注意到:1.两次公证显示涉案侵权椰子片淘宝价分别为33.8元、31元,已售出分别为25件、28件,该商品链接卢伟群自认于2018年7月上架销售,淘宝公司确认于2019年9月1日被卢伟群自行删除,上架时长14个月;
淘宝公司确认“已售出XX件”是指近30日内下并付款的交易成功的商品件数;
2.卢伟群系销售商;
3.昆泰公司为本案维权购买实物、公证保全证据并委托律师出庭。
故本院酌定卢伟群赔偿昆泰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伟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1元,由被告卢伟群负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