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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苏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25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苏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苏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5号 原告:马慧军,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住天津市河西区,系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三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单国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苏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集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光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庆亚,宿迁市宿豫区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苏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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