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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龙沙区格俊电子产品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3455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龙沙区格俊电子产品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龙沙区格俊电子产品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455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沙区格俊电子产品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门科技广场一层32号。

经营者:李明,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沙区格俊电子产品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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