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28号 原告:智慧畜牧机械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正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连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新城镇前杜科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韩占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智慧畜牧机械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智慧畜牧机械河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智慧畜牧机械河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慧畜牧机械河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智慧畜牧机械河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