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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终81号
案件名称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熳曼,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冯杰,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佳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XXX弄XXX号娱乐楼二楼。

负责人:刘寅岳。

上诉人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年儿童出版社)、原审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江桥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2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258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1.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原审被告新华书店江桥店非适格主体,不应以其住所地确认本案管辖法院。

被上诉人虽声称新华书店江桥店销售被控侵权图书,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任何经营活动来说,仅开具发票的主体为实际销售商品及收取款项的主体。

被上诉人提交的购书发票,销售方一栏显示为“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亦有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可见新华书店江桥店并非被控侵权图书的销售者。

此外,由于新华书店江桥店的公司类型为分公司,且并无组织结构或财产,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本案被上诉人增加新华书店江桥店为被告之一以选择法院的主观意图明显,希望法院进行重点审查。

2.本案应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适格的另一被告应为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而非新华书店江桥店,而该公司位于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XXX-XXX号,故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期间,上诉人还提交了新华书店江桥店和新华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以证明新华书店江桥店系新华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新华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证明,原审被告新华书店江桥店出售了被控侵权图书。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因此,本案中,无论是否需要追加新华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新华书店江桥店作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被上诉人少年儿童出版社可以选择原审被告之一即新华书店江桥店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因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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