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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崇明县浩淋通信器材经营部、上海殊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4603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崇明县浩淋通信器材经营部、上海殊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县浩淋通信器材经营部;上海殊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460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县浩淋通信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经营者:袁健,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长龙二村XXX号楼205室。

被告:上海殊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袁健。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县浩淋通信器材经营部、上海殊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杰华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高家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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