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571号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诚美门窗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白鹭郡南167幢167-4室。
经营者:李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诚美门窗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