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837号 原告:台州绿之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新前开发区拱新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纭,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隆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闫洪爱。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台州绿之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隆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台州绿之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绿之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