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66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炫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郝家沟街99号汇隆花园雅苑1幢3单元5层310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
被告:陈金,男,汉族,1991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31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炫松科贸有限公司、陈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