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终3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98号附157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51D2B。
法定代表人:段志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辉,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顺顺酒吧,经营场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CAKPOXC。
经营者:余昌华,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安市顺顺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14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向上诉人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