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739号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友谊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淑娟,唐山永和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斯博尔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区双汇路11号。
法宝代表人:林德军。
被告:中山建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窈窕村白岗一街15号-1。
法宝代表人:何广新。
被告:惠州市永平建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凯高新区潼湖镇水平上村小组李计发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波。
被告:赤峰市燕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松山区看守所墙东。
法定代表人:高艳娟。
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斯博尔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建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永平建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赤峰市燕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