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99号 原告:陈志雄,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金赛锐刀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藤恒生声源家具材料城A5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H1WL0F。
法定代表人:郑秋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志雄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金赛锐刀锯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陈志雄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金赛锐刀锯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志雄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人民币”。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陈志雄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雄负担。
原告陈志雄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