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247号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佩琴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范周奎。
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佩琴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后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