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35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崃市。
被告:武侯区蓉和居餐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花龙门社区万寿二路**附**。
经营者:黄小聪。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武侯区蓉和居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曾楷熠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幸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幸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王幸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