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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幸存与武侯区蓉和居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07民初235号
案件名称王幸存与武侯区蓉和居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幸存;武侯区蓉和居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35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崃市。

被告:武侯区蓉和居餐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花龙门社区万寿二路**附**。

经营者:黄小聪。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武侯区蓉和居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曾楷熠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幸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幸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王幸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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