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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岛区乐家居商店东新村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78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岛区乐家居商店东新村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岛区乐家居商店东新村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xx道x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岛区乐家居商店东新村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毕莉萍,女,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203元,执行费53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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