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368号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京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百事祥鞋店。
经营者:王成凤。
被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杰。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百事祥鞋店、被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已于2020年9月14日对涉案名称为“鞋底结构及鞋”(专利号:ZL201721677867.6)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涉案专利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