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23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能,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言安市遂川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