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246号原告:青岛容商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F。
法定代表人:于永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云志,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商通网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219号美寓名城大厦1705房。
法定代表人:彭慧,经理。
原告青岛容商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商通网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未提供其他可以送达文书的地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容商天下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商通网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