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知民初1535号原告:广州泳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艟,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冰,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铁西三里57栋3单元1-1号。
原告广州泳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泳泳公司)与被告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风公司)、刘某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泳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艟到庭参加诉讼。
汉风公司、刘某1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泳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汉风公司立即支付所欠付的合作分成款人民币9494759.57元;
2.汉风公司立即支付截至合作分成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日利率0.05%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23日,该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1159488.28元);
3.刘某1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汉风公司、刘某1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5日,泳泳公司与汉风公司签署了《平台推广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泳泳公司授权汉风公司在合作平台上发布并宣传推广及运营合作产品,并对因汉风公司宣传、推广、运营合作产品所带来的可分配收入按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
合作期限为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后到期时间延长至2019年10月24日;
结算周期为1个月,汉风公司在N+2个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向泳泳公司提供上一个结算周期的结算数据;
结算方式为对确认无误的结算数据,泳泳公司应向汉风公司出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汉风公司在收到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款项支付至泳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中;
如汉风公司逾期支付的,则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0.05%向泳泳公司支付违约金;
分成比例为将产品收入扣除渠道成本后,双方按50%:50%的比例分成。
在合作期间,双方对账确认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汉风公司应就《幻城》《时空猎人》《大唐无双》《光明大陆》《元气战姬学院》《劲舞时代》《飞刀又见飞刀》《时空召唤》《荒野行动》《汉王纷争》《永远的7月之都》《三国如龙传》《荣耀铁骑》《魂之轨迹》等14款游戏的合作支付给原告的合作分成款为10548033.79元。
泳泳公司已向汉风公司出具了相应金额发票。
由于汉风公司未能按原协议约定向泳泳公司支付上述合作分成款,2019年5月31日,泳泳公司与汉风公司、刘某1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三方确认截止至2019年4月24日汉风公司欠付泳泳公司应分成的合作分成款为9554759.57元,汉风公司承诺按合同附表回款计划分期清偿上述欠款,如汉风公司未能如期如数清偿的,自逾期月份起汉风公司以逾期月份回款金额按照每月2%的利率向泳泳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本息为止;
刘某1对上述债务及对应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汉风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债务,泳泳公司有权要求汉风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并有权直接要求刘某1承担保证责任。
在上述《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刘某1仅于2019年8月分四次向原告支付了总计60000元的合作分成款,仍欠付泳泳公司合作分成款9494759.57元。
因汉风公司未能按回款计划向泳泳公司偿还其所欠付的合作分成款,已构成违约,泳泳公司有权要求汉风公司提前清偿所欠的债务,刘某1就汉风公司所欠债务向泳泳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应就汉风公司欠付的债务向泳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汉风公司、刘某1未作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泳泳公司(甲方)与汉风公司(乙方)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平台推广合作框架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鉴于:甲方是手机游戏的研发方/独家代理方/授权经营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独家代理/合法经营权的手机游戏、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与应用服务技术。
乙方在移动游戏的推广与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优势,将为此次合作提供相关的业务领域及用户资源,并负责拓展市场、游戏推广等相关业务。
现甲乙双方同意利用其各自的优势,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作产品在甲方指定平台进行渠道推广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1、合作方式:甲方授权乙方在合作平台上发布并宣传推广及运营合作产品,并对因乙方宣传、推广、运营合作产品所带来的用户在合作产品内产生的可分配收入按本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
2、合作产品:由甲方提供的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或有合法授权的(并拥有转授权权利)的、甲方通过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给予乙方授权运营推广权的手机游戏产品,具体合作产品请见附件一的约定。
……5、合作期限:1年,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合同到期前30日内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的,应另行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4、甲方授权乙方对合作产品的运营推广中,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务而使用甲方及合作作品的商标、标识等。
乙方也在此授权甲方有权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务而合理使用乙方公司名称及合作平台名称及商标等。
5、针对合作过程中由乙方提供的计费代码,甲方保证不得转让、借用给第三方来使用;
如因为甲方滥用该计费代码或对用户采用暗扣等行为导致出现用户投诉、计费渠道不予结算的情况,及后续造成的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4、合作产品将接入乙方的SDK,即由乙方负责提供游戏充值、缴费所需的支付通道乙方作为分成款的结算方/付款方,负责双方合作产品中的收入数据统计,乙方应保证收入统计数据的即时、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完整。
5、乙方负责乙方自身推广体系的建立、运营及积极有效的对合作产品进行推广运营,引导用户下载并使用合作产品。
6、乙方违反本协议中任何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改正,如乙方未按要求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如因此造成任何损失、投诉、索赔、诉讼等后果,乙方应当予以承担。
如因此给甲方及其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五、收入结算与分成1、结算周期:乙方对甲方的结算周期为1个月(即按公历自然月计算,每月1日零时至当月最后一天24时整为一个结算周期)。
乙方在N+2个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提供上一个结算周期的结算数据。
如甲方对结算数据、结算金额有异议,应该在收到结算数据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电子邮件)提出,并且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的详细依据及复核结果通知甲方。
如复核后双方数据一致则进行结算,否则:(1)如双方各自的统计数据的误差率不超过3%(含3%,误差率=双方统计数据差值/乙方统计数据,下同),则仍按照乙方提交的结算数据结算;
(2)如双方各自统计数据的误差率超过3%,则双方应先对无争议的部分进行结算。
对双方数据的差值部分(即争议部分)双方在进行再次的数据复核,协商解决方案后进行结算。
(3)异议复核不影响其他无异议结算数据的结算。
2、对确认无误的结算数据,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在收到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中。
乙方如逾期支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当月甲方可得分成款低于3000元时,累积到下个月结日结算,以此类推。
如连续四个月结算金额未达到3000元时,双方可协商结算。
4、分成比例甲乙双方将产品收入扣除渠道成本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结算金额,即:甲方可得分成款=可分配收入*甲方分成比例50%乙方可得分成款=可分配收入*乙方分成比例50%。
其中:(1)可分配收入:终端用户在合作产品内发生的消费总额在扣除支付渠道费用及坏账之后的收入,可分配收入=(充值收入-坏账)*(1-支付渠道费率-税率)。
(2)充值收入:用户在合作产品中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充值、购买道具/装备/游戏币等增值服务或激活游戏、购买游戏权限等所付出的收入总和。
(3)支付渠道费用:指乙方推广合作产品过程中向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的手续费。
支付渠道费率以附件一《合作产品清单》的约定为准。
……(6)甲方分成比例、乙方分成比例以附件一《合作产品清单》的约定为准。
……八、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按守约方的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泳泳公司、汉风公司分别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
附件《合作产品清单》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的《平台推广合作框架协议》,依据主合同条款条件,就如下合作产品案主合同约定结成合作关系:产品名称《幻城》,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
产品名称《时空猎人》,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
产品名称《大唐无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4日;
产品名称《光明大陆》,期限自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10月24日;
产品名称《元气战姬学院》,期限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
产品名称《劲舞时代》,期限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9月14日;
产品名称《元气战姬学院》,期限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
产品名称《飞刀又见飞刀》,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
产品名称《时空召唤》,期限自2016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2日;
产品名称《荒野行动》,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14日;
产品名称《汉王纷争》,期限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
产品名称《永远的7日之都》,期限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29日;
产品名称《三国如龙传》,期限自2017年7月23日至2019年9月14日;
产品名称《荣耀铁骑》,期限自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11月12日;
产品名称《魂之轨迹》,期限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
……泳泳公司、汉风公司分别在上述《合作产品清单》上加盖公章。
其中甲方数据确认人的邮箱包含linhuayuan@yh.cn,乙方数据确认人的邮箱包含buhuibing@hjwan.com。
2017年3月1日,泳泳公司(甲方)与汉风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双方就手机游戏《时空猎人》分成比例变更为:当月充值收入低于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甲乙分成比例为50%:50%;
当月充值收入为3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甲乙分成比例为45%:55%;
当月充值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甲乙分成比例为40%:60%。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2017年3月1日起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对手机游戏《时空猎人》充值收入进行结算。
……泳泳公司、汉风公司分别在《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
2017年9月28日,泳泳公司(甲方)与汉风公司(乙方)签订《延长有效期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于2016年10月25日签署了关于《天下》《时空枪战》《时空猎人》(合作游戏)的《sdk合同》,原协议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4日。
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0月24日。
……泳泳公司、汉风公司分别在《延长有效期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
泳泳公司提交以下证据拟证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合同所涉分成款对账情况。
汉风公司方面发送的结算单邮件截图显示:2018年7月参与结算游戏为《幻城》《时空猎人》《汉王纷争》《劲舞团》《时空召唤》《大唐无双》《三国如龙传》《永远的7日之都》《光明大陆》《荒野行动》《荣耀铁骑》《魂之轨迹》,结算金额合计1520962.26元;
2018年8月参与结算游戏为《幻城》《大唐无双》《时空猎人》《元气战姬学院》《飞刀又见飞刀》《时空召唤》《劲舞团》《荒野行动》《汉王纷争》《永远的7日之都》《三国如龙传》《光明大陆》《荣耀铁骑》,结算金额合计1656745.14元;
2018年9月参与结算游戏为《幻城》《大唐无双》《时空猎人》《时空召唤》《劲舞团》《荒野行动》《永远的7日之都》《三国如龙传》,结算金额合计1330898.27元;
2018年10月参与结算游戏为《幻城》《时空猎人》《时空召唤》《劲舞团》《荒野行动》《永远的7日之都》《三国如龙传》,结算金额合计1315987.22元;
2018年11月参与结算游戏为《幻城》《时空猎人》《时空召唤》《劲舞团》《荒野行动》《三国如龙传》《永远的7日之都》,结算金额合计1803098.43元;
2018年12月参与结算游戏为《幻城》《时空猎人》《时空召唤》《劲舞团》《荒野行动》《三国如龙传》《永远的7日之都》,结算金额合计1446835.56元;
2019年1月参与结算游戏为《幻城》《大唐无双》《时空猎人》《时空召唤》《劲舞团》《荒野行动》《三国如龙传》,结算金额合计1473506.91元。
其中,2018年7月的结算单邮件发送人为“蒋婷-汉风科技”、邮箱地址为“2851663551@qq.com”,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的结算单邮件发送人为“卜惠冰”、邮箱地址为“buhuibing@hjwan.com”。
泳泳公司在上述月份结算单上加盖公章。
泳泳公司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主张其已依约向汉风公司开具上述分成款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为泳泳公司,购买方为汉风公司,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为91469027MA5RD6L52A。
其中,开票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发票号码为12748551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000000元;
开票日期为2018年8月16日,发票号码为12748777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520962.26元;
开票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发票号码为12748907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000000元;
开票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发票号码为12748998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656745.14元;开票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发票号码为13397015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000000元;开票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发票号码为13397016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1314.95元;
开票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发票号码为13397133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319583.32元;
开票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发票号码为19095037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000000元;
开票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发票号码为19095038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239468.07元;
开票日期为2018年11月14日,发票号码为19095091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76519.15元;
开票日期为2018年11月27日,发票号码为19095180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000000元;
开票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发票号码为19095353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803098.43元;
开票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发票号码为19095465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000000元;
开票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发票号码为19095467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332138.34元;
开票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发票号码为19095558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4464.54元;
开票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发票号码为19095563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10232.68元;
开票日期为2019年1月29日,发票号码为19095665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000000元;
开票日期为2019年1月29日,发票号码为19095666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为价税合计212059.74元;
开票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发票号码为19095727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价税合计261447.17元。
泳泳公司主张已依约将上述分成款发票送达汉风公司,提交快递底单及签收记录佐证。
运单号071427720963的快递于2018年8月18日签收;
运单号290051082890的快递于2018年9月15日签收;
运单号438467099089的快递于2018年10月25日签收;
运单号071718251825的快递于2018年11月16日签收;
运单号467522647937的快递于2018年12月24日签收;
运单号362157153555的快递于2019年1月23日签收;
运单号362157153785的快递于2019年2月19日签收。
2019年5月31日,泳泳公司(甲方、债权人)与汉风公司(乙方、债务人)、刘某1(丙方、保证人)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如下,鉴于:2016年10月25日,甲乙双方签订《平台推广合作框架协议》合同,及后续签署了系列《合作清单》《补充协议》等(下并称“主合同”),约定乙方发行甲方游戏并向甲方支付分成。
主合同签订后,乙方拖欠甲方分成款未付,经本合同三方协商,丙方愿意为乙方偿还上述分成款提供担保,甲方表示接受。
第一条主债权1.三方确认,截至2019年4月24日,乙方尚欠甲方分成款本金共计人民币9554759.57元(下称“主债权”)。
2.乙方承诺:根据附表回款计划分期清偿上述欠款9554759.57元,若乙方未能如期如数清偿上述款项,则自逾期月份起乙方以逾期月份回款金额按照每月2%的利率向甲方支付欠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本息为止。
3.乙方、丙方对上述乙方欠款本金及利息无异议。
4.丙方同意对上述主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三条保证担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丙方对本合同第1.1条确定的乙方债务及对应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1.2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2.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丙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丙方同意,保证期间内在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将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且承诺就转让的债务部分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泳泳公司、汉风公司及刘某1在《保证担保合同》上签章。
2019年8月19日至22日,汉风公司分别向泳泳公司银行账户转账合计600000元。
泳泳公司表示关于2018年7月的分成款1520962.26元,汉风公司尚欠款467688.03元。
另查明,汉风公司是成立于2016年8月2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1,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信息电子技术服务;
游戏软件设计制作;
网络游戏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等。
以上事实,有泳泳公司提交的《平台推广合作框架协议》《合作产品清单》《补充协议》《延长有效期补充协议》、对账邮件截图、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快递底单、《保证担保合同》、收款回单,以及其庭审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泳泳公司与汉风公司签订的《平台推广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故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应在双方对账确认并收到原告出具的相应发票后在结算周期内向原告支付分成款。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的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泳泳公司要求汉风公司支付合同欠款的诉请应否支持;
2.汉风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承担违约责任;
3.刘某1是否应当对汉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关于泳泳公司要求汉风公司支付合同欠款的诉请应否支持的问题依照《平台推广合作框架协议》第五条第1、2项的约定,汉风公司应当在双方确认游戏收益分成并收到泳泳公司开具的对应金额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泳泳公司支付分成款。
泳泳公司表示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月份的分成款对账单经双方确认,对应发票也邮寄给汉风公司,但汉风公司至今仍拖欠上述分成款项合计9494759.57元未支付。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对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的分成款,汉风公司通过合同附件载明的邮箱向泳泳公司发送结算单对账,泳泳公司已开具相应金额的分成款发票。
虽然快递单并未明确记载寄件内容,但是开票日期与送达日期能够前后衔接,已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足以证明汉风公司收到泳泳公司开具的对应发票。
第二,对于2018年7月的分成款,虽然汉风公司发送结算单的邮箱并未记载在合同及附件中,但是泳泳公司已开具相应金额的分成款发票,汉风公司也对其中的部分款项予以支付,在《保证担保合同》中对仍拖欠的款项也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双方确认该月份的对账结果。
第三,根据合同附件可知,涉案游戏《光明大陆》的授权运营时间不包括2018年7月-8月,《元气战姬学院》的授权运营时间不包括2018年8月,《飞刀又见飞刀》的授权运营时间不包括2018年8月,但汉风公司仍主动予以对账,视为同意将上述游戏纳入原合同履行。
第四,汉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1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确认汉风公司拖欠泳泳公司《平台推广合作框架协议》分成款合计9554759.57元。
且汉风公司、刘某1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或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合考量上述情况,汉风公司支付涉案合同2018年7月-2019年1月份分成款给泳泳公司的条件均已成就,鉴于汉风公司后续又支付了60000元以及经审查确认的分成款发票金额,泳泳公司诉请汉风公司支付分成款共计9494759.57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汉风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承担违约责任汉风公司应在支付条件成就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泳泳公司支付分成款,截至本案起诉之日,2018年7月部分分成款以及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的分成款均逾期未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涉案合同第五条第2项约定汉风公司逾期支付分成款的,应按每天0.05%支付违约金。
依据汉风公司收到发票的时间,本院确定汉风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如下:从2018年9月8日起,以仍拖欠的2018年7月的分成款467688.0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8年10月12日起,以2018年8月的分成款1656745.1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8年11月16日起,以2018年9月的分成款1330898.2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8年12月8日起,以2018年10月的分成款1315987.2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1月16日起,以2018年11月的分成款1803098.4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2月19日起,以2018年12月的分成款1446835.5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3月13日起,以2019年1月的分成款1473506.9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关于刘某1是否应当对汉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涉案《保证担保合同》第二条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即分成款及违约金。
第三条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刘某1应对汉风公司尚欠泳泳公司分成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汉风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分成款及违约金的情况下,泳泳公司要求刘某1对汉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泳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分成款项合计9494759.57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9月8日起,以467688.0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8年10月12日起,以1656745.1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8年11月16日起,以1330898.2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8年12月8日起,以1315987.2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1月16日起,以1803098.4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2月19日起,以1446835.5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3月13日起,以1473506.9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某1对被告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泳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25.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泳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7元,由被告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刘某1负担89818.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