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535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六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被告:王慧金,女,汉族,1995年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振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练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