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8号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比弗敦市鲍尔曼道1号97005-6453。
法定代表人:JaimeM.Lemons,该公司理事会成员。
授权代表: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广州西路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卓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107号7楼701A单元之四。
法定代表人:陈桢。
被申请人:陈桢,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申请人:孔永信,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潘涵遇,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卓彧商贸有限公司、陈桢、孔永信、潘涵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卓彧商贸有限公司、陈桢、孔永信、潘涵遇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000000元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卓彧商贸有限公司、陈桢、孔永信、潘涵遇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有权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