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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登途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06民初1838号
案件名称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登途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登途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838号 原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95号鸿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瑞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登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科技园路79号。

原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登途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欣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本案系当事人在诉前调解程序中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洪华娇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琳凤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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