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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作针与晋江安黛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074号之一
案件名称谢作针与晋江安黛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作针;晋江安黛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074号之一原告:谢作针,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安黛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彩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谢作针与被告晋江安黛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作针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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