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郑永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刑更52号
案件名称郑永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永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更52号罪犯郑永杰,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粤060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永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粤06刑终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21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郑永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永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1663分,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463分。

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22万元,已全部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永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永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